【制度】恶意诉讼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具体案例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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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的,人民法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通过合法形式提起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属于恶意使用诉讼权利,法律不予保护。 知识库

  举一个真实案例吧,还是『以案释法』更容易理解且具有说服力。

  简单说两句概念关于恶意诉讼,法律术语应该叫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的,人民法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的后果是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或者逃避合法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结合以上规定需要明确几件事

  一法律概念的虚假诉讼不同于民间用语的恶意诉讼,后者的概念要比前者要更广,例如有可能A明知自己会败诉但仍然执意起诉B,B会认为A是成心给自己找麻烦,是对自己的恶意诉讼,但这并不是法律概念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勿要混淆。

  二并不是所有恶意串通的诉讼都会构成犯罪,只有在妨害司法程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会以犯罪论处。

  三在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前提下,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侵占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不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案件起因

  原告张美云在其他案件申请查封被告田礼芳的一套房,却因被告朱忠民已经先查封而无法实现债权,张美云在调查后发现被告田礼芳在向执行人员陈述其与朱忠民之间的借贷经过时含糊其辞前后矛盾,且多次拖延迟迟不申请执行,认为朱田之间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遂张美云对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下称调解书。各级裁判

  一审法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判决驳回张美云的诉请。

  二审法江苏省徐州市级人民法,判决撤销一审法判决,改判支持张美云的诉请撤销涉案调解书驳回调解书案件原告朱忠民的诉请,并将朱忠民田礼芳涉嫌犯罪行为的材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司法惩戒江苏省徐州市级人民法,决定对朱忠民罚款5万元田礼芳罚款8万元。

  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决定不支持田礼芳的监督申请。

  再审法江苏省徐州市级人民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田礼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朱忠民田礼芳再审申请。

  刑事裁判截至答主回答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信息暂未对外公开。案件经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经审理认为

  本案,被告朱忠民与被告田礼芳之间的借贷行为的真实性,有借款借据及相关银行的汇款取款凭据予以证明依据职权和原告张美云的申请进一步对朱忠民和田礼芳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也确认了朱忠民向田礼芳汇款10万元及从银行取款10万元的事实,而且未发现田礼芳向朱忠民返还借款的记录田礼芳的借贷案件虽然立案时间晚于原告,但申请保全却在原告之前①,法对该案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也早于原告与田礼芳的案件。综上,依据本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美云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徐州市级人民法经审理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张美云是否具有本案撤销诉讼的主体资格;2.上诉人行使撤销诉讼权利是否超出法定期间;3.被上诉人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债关系是否真实存在;4.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达成的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是否涉虚假诉讼;5.张美云合法权益是否因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而受到侵害。

  1.上诉人张美云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2.上诉人张美云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未超过法定期间3.被上诉人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在原案的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债关系不能认定为完整真实存在3.1被上诉人朱忠民作为债权人不在原案向原审法提供的2010年3月18日的10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据本身存在瑕疵借据在落款部分,多次出现标注不同时间签名字样及指模,不同于常见借据因被上诉人二被告分别为该借据的持有人和出具人,其对该借据的形成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故认定2010年3月18日借据具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2被上诉人作为出借人借款人如何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债权债关系存在的关键事项语意不详。不论是朱忠民在起诉状表述,还是朱忠民与田礼芳在原案的陈述,对借款发生后,田礼芳作为债人如何履行约定均无表述3.3原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借据上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并有违约金的记载,与起诉状记载明显矛盾被上诉人在原案没有还款给付之事实的陈述与借据这一书证记载相矛盾原案调解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4.被上诉人朱忠民在原案进行虚假陈述4.1朱忠民作为债权人对借款如何归还还款是否包含利息利息如何给付给付期间等问题作出前后不一的陈述,其在本案诉讼,对其前后不一的陈述,多次辩称为记不得记不清时间长忘记等等法依职权调查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的部分银行账户之间的往后,朱忠民对前述问题答复变换陈述,没有向法提出充实的理由和证据,表示自己为何进行前后不一的陈述,不能认定其陈述具有真实性故应当认定朱忠民在原案和本案作出虚假陈述。4.2被上诉人田礼芳在原案进行虚伪自认当事人故意对对方不实的主张自认,不生拘束法的效力。原案调解以田礼芳自认为基础,有失妥当。4.3被上诉人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存在串骗行为。被上诉人被告不仅对如何归还借款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何履行该协议前后陈述不一,而且相互陈述之间矛盾在被上诉人之间的部分银行往流水单鉴定意见原案调解协议出示后,同时变换先前陈述,形成一致的陈述,该变更陈述行为应当认定为串通田礼芳对还款具体项目没有认识,对还款事实采先行模糊陈述,在朱忠民明确还款时间后,再行确认故对该20万元已经还款的事实无法予以确认。5.上诉人张美云债权因被上诉人朱忠民田礼芳在原案行为无法正当得到实现,而受到侵害6.对被上诉人朱忠民田礼芳在原案调解和本案一二审程序恶意串通提供瑕疵证据隐匿相关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对被上诉人的非法诉讼行为,由法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罚。7.原案审理法基于被上诉人朱忠民田礼芳在原案的骗取行为而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有损司法公信力。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基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诉讼资料,陷入错误的判断,形成有误的内心确信。其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导致朱忠民以此创设的债权,通过保全田礼芳的房,而不申请对该已经保全房进行强制执行,妨碍上诉人张美云对田礼芳债权的实现,有损司法公信力。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个人分析

  从上可知,云龙区人民法在审理一审时对案件事实没有审查详尽,标出①的地方是答主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前后两个案件,张与田的案件分明立案在先,但是一审法却认为立案在后朱与田的案件抢先保全是合理的。

  虚假诉讼,通过诉讼制造调解判决,进而对本该执行的财作出保全,为当事人行使自身权利恶意增设人为障碍,这种事件里对于立案日期一项应当极其敏感,且不论在此案件之后才提起诉讼,就算是在临诉讼之前,对于如此巧合也应当区别于其他案件做实质审查。在调解案法对于朱与田的动机未能查明,考虑到朱田二人提供的虚假证据,答主认为情有可原;但张提出三撤之诉后,一审法仍然没有对于双方的动机以及借贷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在仅有借款借据存款凭据的情况下就断定双方的主观没有恶意和过错,如此草率的形式审查实属不该,对于张提出的朱故意拖延强制执行的意见也没有反馈,没有进行足够的实质审查贸然断案,是导致本案一审判决错误的原因之一。

  二审徐州市人民法对于案件做了更深入的实质审查,指出借据的指引不合常理,朱与田的证词存在前后矛盾陈述不一,二人对于借款事件不能互相印证,同时变换先前陈述,二人对于借款利息本金等处语义不详,并且对以上多种反常行为含糊其辞,不能提供充实的理由和证据,通过一系列的情形综合判定二人先前的行径为虚假诉讼,能令人信服。刑事后续

  朱与田触犯刑法还真不止一条。

  除了上面提到的虚假诉讼罪之外,田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第一次起诉的日期是2014年5月6日,田在预感自己会败诉的情况下串通朱提起民事诉讼,并且于2014年7月16日先于张一步申请了财保全,2014年7月31日法判决田应当还款借款本金及利息5元,2014年8月26日张申请强制执行得知因为已经被保全所以不能执行。田的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负有执行义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所以啊,田的刑期会不会在三年以下,还难说呢。

  以上 知识库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法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因此杜绝恶意诉讼势在必行。

  区分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双方当事人一起参与的行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仅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普通诉讼的抗辩双方的对抗性;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刑法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转移已被冻结的财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案例浙江嘉兴判决李某王某诉寿某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恶意诉讼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案情李某王某与寿某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某向寿某借款15万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寿某将15万元交付给李某,李某取得款项后按约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某向寿某借款15万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还清款项,寿某先持第二份担保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经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四个月后,寿某又持第一份担保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系续签关系,双方实际仅发生一笔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李某因该案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支出代理费元。李某王某认为,寿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给李某王某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故诉至法,请求寿某赔偿前案和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费计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裁判浙江省湖市人民法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有关寿某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王某提起上诉。浙江省嘉兴市级人民法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案涉两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系续签关系,双方实际只发生一笔借贷关系,即15万元。在双方借贷纠纷经调解结案后,寿某持之前的协议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主观上存在恶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寿某恶意提起诉讼,导致李某王某被迫应诉,并支付了律师费,寿某应赔偿李某王某合理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寿某起诉标的额及律师服收费标准,李某王某请求寿某赔偿该案律师费元,属合理损失范围,应予支持。李某王某另请求寿某赔偿本案一审律师费2500元,因该案律师费属于李某王某提起诉讼支出的诉讼成本,而非寿某提起前诉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王某以寿某提起诉讼,导致其作为被告为由,要求寿某赔礼道歉,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改判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王某损失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评析1.恶意诉讼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不得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妨碍人民法审理案件。本案,寿某明知第一份担保借款协议书已被第二份担保借款协议书取代,在双方通过法调解方式了结民间借贷纠纷后,其再借以第一份担保借款协议书虚构双方有两笔借款的事实,提起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诉讼,企图通过判决再额外获取一笔15万元的款项及相应利息,寿某提起第二次诉讼显然未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故寿某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2.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我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恶意诉讼侵权,也未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但因恶意诉讼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并非无法可依,其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恶意诉讼侵权属于行为人利用诉讼程序进行的一种侵权行为,自然受该条的规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项独立案由时,可以依据一级案由,将双方纠纷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李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寿某赔偿李某王某经济损失元,其前案律师费元,本案律师费2500元;第二,寿某公开向李某王某赔礼道歉。关于财损失部分,最高人民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部分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李某王某为应对寿某恶意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是李某王某被迫应诉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寿某予以赔偿。而本案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属于李某王某提起诉讼支出的诉讼成本,而非寿某提起前诉造成的直接损失,故法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王某有关赔礼道歉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故法未支持。本案案号2016浙0482民初5197号,2017浙04民终810号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嘉兴市级人民法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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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诉讼的概念比较宽泛,它包括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采取不正当诉讼手段,借助合法程序,企图使法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谋取自身非法利益的一切行为。

  审判实恶意诉讼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总结起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原被告相互串通型。双方手牵手到法,要求法迅速调解或不作实质性抗辩而判决。这类案件形式上多为转移财或权利,实质上损害了案外人或家集体的利益。原被告之间一般具有关联性,能配合默契地完成诉讼。如双方为亲朋好友,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往多关系较好的公司,或公司与其员工等。为避免诉讼露出破绽,当事人多全权委托代理人应诉。

  第二种是单方欺诈型。当事人一方故意伪造变造证据,利用失效证据,或者明显没有证据而捏造和虚构案件事实,试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使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商业活动,为了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或者想拖垮对手,搜集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甚至制造证据,将对方告上法庭。